超速連續開罰、舉單、開單?!
新聞中,常常看到某個案例因為超速而被開出多張罰單的狀況。到底在什麼狀況下,警察才可以連續開單呢?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所以在超速的狀況下,且符合以下條件
① 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②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
③ 行駛經過一個路口
警方就可連續舉發、開單
法源依據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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