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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表 - 身為勞工的我們,共有那些假可以請?

身為勞工階層的我們,相關的勞動保障來源應該就是勞動基準法了。但我們是否了解自身應該有權益呢?以下列出勞工基本的假別及其法源依據。身為勞工的我們,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參考資料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資料名稱: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表
  • 資料來源: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提供機關:勞動部
  • 更新日期:2019/12/30 10:32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規名稱:勞工請假規則 
  •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

 

例  假

  • 給假原則: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國定假日

  • 給假原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特別休假

  •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給假原則:
工作滿(年) 特休天數
第1年 7日
第2年 10日
第3年 14日
第4年 14日
第5年 15日
第6年 15日
第7年 15日
第8年 15日
第9年 15日
第10年 16日
第11年 17日
第12年 18日
第13年 19日
第14年 20日
第15年 21日
第16年 22日
第17年 23日
第18年 24日
第19年 25日
第20年 26日
第21年 27日
第22年 28日
第23年 29日
第24年 30日
第25年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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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假

  • 給假原則: 8日
  • 法規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喪  假

  • 給假原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 法規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普通傷病假

  • 給假原則: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法規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公傷病假

  • 給假原則: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法規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事  假

  • 給假原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法規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公  假

  • 給假原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法規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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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

 

  •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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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 法規名稱:勞工請假規則 
  •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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