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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機車筆試題庫 - 機車法規是非題

新版機車筆試題庫 - 機車法規是非題 - 109年版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 更新日期:1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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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機車筆試題庫 - 機車法規是非題

題號 答案 題   目
1 O 超速行駛是肇事最大原因之一。
2 X 睡眠不足神志不清,只要小心駕駛仍然可以開車。
3 X 對汽車性能不了解與行車安全並無關係。
4 O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減少交通事故。
5 O 能儘力採取合理謹慎行為加以防止車禍發生,叫做防衛駕駛。
6 X 行車前了解沿途道路狀況,對行車安全並無幫助。
7 X 在深夜凌晨人車稀少,可以超速行駛。
8 O 在夜間或雨天路滑時,應減速慢行,可增加行車安全。
9 X 夜間行車,如來車不變換近光燈,可以用遠光燈來報復增加安全。
10 O 行駛在積水路段,應減速慢行。
11 O 抬頭遠看,增大目視距離,保持足夠行車安全距離和間隔, 為肇事預防要點之一。
12 O 肇事處理,不可斤斤計較責任誰屬,應發揮道德精神救人為先原則,以免延誤,增大傷亡與損失。
13 X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迅速恢復交通,清除現場,不必等待肇事處理機關之指示,即可進行。
14 O 辦理肇事和解,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繼承人為之。
15 X 肇事責任屬於對方受傷人,為避免受到牽連,不需送醫救治。
16 O 機車行經彎道時宜善用道路反射鏡,注意對向來車,以增加行車安全。
17 O 機車行駛彎路時,轉彎半徑愈小,則離心力愈大,故應避免急轉彎。
18 X 機車行駛接近交岔路口時,不用減速慢行,而是加速通過。
19 X 為使機車順利通過彎道,機車在進彎時應該要加速。
20 X 騎乘機車時,只要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即可,不必有「防衛駕駛」的觀念。
21 X 騎乘機車,突然減速煞車才能知道機車性能及煞車效果。
22 O 騎乘機車時,多一分確認,少一分傷害,並要有隨時處理突發狀況的準備。
23 O 轉彎的時候,因有離心力關係,故須放斜車身來轉彎,身體保持與車輛同時傾斜,較容易轉彎。
24 O 機車煞車時,應同時使用前、後輪煞車,單獨使用單一煞車,易造成偏滑,讓車輛失去穩定性。
25 X 機車急拉(踩)煞車,可保持駕車者身體的直立及煞車力的穩定,增加應變能力。
26 O 機車切勿急拉(踩)煞車,可能致使車輪鎖住,而發生危險。
27 O 機車煞車時須前後輪同時作動,單獨使用前輪煞車或後輪煞車,容易發生輪胎偏滑之情形。
28 O 機車應避免做不必要的緊急煞車。
29 O 機車雨天行駛應減速慢行,並預作煞車。
30 X 遇顛簸、凹凸不平之道路時,路面狀況變化大,應握穩把手並提高車速,快速通過。
31 O 機車之前置物籃載物不要太多或太重,以免影響方向把手之操作,危及行車安全。
32 O 行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應打開方向燈,以警示前、後方車輛,使用後應立即將方向燈切換復原。
33 O 機車行駛,忽然穿插駛進行進中汽車前方,是非常危險的駕駛行為。
34 O 汽車軸距愈長則轉彎時內輪差愈大,機車應避免駛近其內輪差範圍,以免發生擦撞的危險。
35 O 汽車照後鏡的角度無法完全看清車外狀況,機車應避免長時間行駛在死角內以免發生意外。
36 O 有「防衛駕駛」觀念的駕駛人,會事先做應變措施,預防違規之人、車危害自己的行車安全。
37 O 駕駛人騎車如因過失致人於死傷,在法律上要負刑事(判刑)、民事(賠償)及行政(吊銷駕照)等三種責任。
38 X 駕駛人為了趕時間而闖紅燈,應處罰鍰,不記違規點數3點。
39 X 駕車闖紅燈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無須吊扣其駕照。
40 O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41 O 駕駛人騎車時應按遵行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違規記點。
42 X 行近交岔路口前,見到遠方行車管制號誌燈已轉為黃燈,為趕時間可以加速繼續行駛,以免浪費時間空等紅燈。
43 X 行近交岔路口,見到行車管制號誌燈已轉為左轉綠燈,應立即切換至內側車道並依續左轉。
44 O 行車時,保持適當的車速、隨時注意前方車流狀況,可降低駕駛壓力及冒險的駕駛行為,以增進交通安全。
45 O 行經隧道會有視線不清、視距不足、路況難以掌握、光線落差等情況,所以要開頭燈。
46 X 兩輛車不同方向,同時抵達無號制交岔路口時,若兩方皆為直行,應讓左方車輛優先通行。
47 O 機車起駛前應先確認前後左右車況、路況,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通過,再加油起駛。
48 O 車輛行進中請勿任意變換車道或蛇行嬉戲,致使後方隨行車輛無法正常行駛。
49 O 高速行駛中應避免驟然煞車,而導致後車追撞。
50 X 高速行駛中驟然煞車及加速,可以展現我的騎乘技術。
51 O 當車流減速時,不應任意變換車道,以免讓他車因閃避不及而追撞。
52 O 行車由巷道轉入幹道時,應先停車查看,確定安全無虞後再駛入。
53 O 變換行車方向,除顯示方向燈、看照後鏡外,應養成擺頭查看之好習慣,以掌握自身周圍之車輛或行人。
54 X 合格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55 X 車禍發生時,為使失去知覺的傷者儘速恢復知覺,應向傷者拍打搖動。
56 O 騎車肇事致人死傷,如果出於故意,是依殺人或傷害罪處理。
57 X 看見前面車禍有人受傷,沒有人管,而我自己要趕路,所以就算看(聽)到受傷的人在慘叫,也只好痛心不管。
58 O 大部份的行車事故,都是因為駕駛人的疏忽、錯誤,及不良的騎乘習慣所造成。
59 O 飲酒後,會使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射神經遲鈍,肇事率增加。
60 O 機車行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
61 X 騎車時不必理會義交之指揮,一切以號誌為主。
62 X 只要機車性能好,駕駛技術優良,可以在任何路段或快速公路行車。
63 O 假使我騎車載人,更要處處小心謹慎,因為人命關天,乘客的生命操縱在我手上。
64 O 不良的駕駛習慣都是由於不正確、不適當的自然習慣養成, 如跟車太近、任意變換車道超車、搶道轉彎、超速或匆忙駕駛等。
65 O 騎車時每一秒時間,每一處空間,都要注意安全。
66 O 機車應儘量避免緊跟大型車輛之後方或側方行駛,如有突發狀況,則無法提早應變。
67 X 煞車時有異聲,是正常的現象,不必檢修。
68 O 煞車時有異聲,是不正常現象,應該檢修。
69 O 不肇事,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行車安全的主要條件。
70 X 如有空間,機車在任何地方均可前進及迴車。
71 X 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有人穿越,機車仍可鑽空通過。
72 X 機車行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時,可以快速通過,不須減速慢行,以免道路壅塞。
73 X 安全帽受過強力撞擊後,若外觀沒有損壞則不必更換。
74 O 機車後煞車燈的作用是讓後方車輛判斷你的行車狀況,亦是容易忽略的故障之一,如果行車前沒有檢查,倉促上路,很容易造成後方車輛判斷錯誤而造成追撞
75 O 機車油門如有鬆弛、過緊等不正常現象,應立即檢修。
76 O 騎乘前要特別檢查煞車系統,發現有異狀時,勿用急煞車, 並應立即檢修。
77 O 騎車使用手持式手機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會讓駕駛失去平衡及注意力分散,很容易造成事故意外。
78 X 騎車或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或電腦傳遞訊息,可以讓我們節省時間,即時通訊,掌握訊息。
79 O 騎乘機車時在煞車前應先回油,將油門推回不加油的位置。
80 O 遵守〝讓行人優先通過〞的規定是良好駕駛道德的行為。
81 X 遵守交通法令與秩序只算優良駕駛與駕駛道德無關。
82 O 禮讓與寬容是駕駛人最好的美德。
83 O 綠燈允許你依序通過,駕駛人仍應注意違規闖紅燈的人車。
84 O 我們在開車前仔細檢查車輛,使其保持良好性能,行駛中處處顧及行人與其他車輛,也是駕駛道德的一部分。
85 X 後面車輛為避免灰塵而超越我車,我也討厭灰塵,只有再超越他。
86 O 騎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
87 X 如遇老幼婦孺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其快步通過。
88 O 駕駛車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 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或進入市區人口聚居之處所, 應遵照標誌指示,減速慢行。
89 X 行車不慎撞倒行人,如無傷亡可立即加速逃逸免麻煩。
90 X 在公路上夜間行車時,應使用遠光燈及高音喇叭警告其他車輛,讓我車先行。
91 X 交通警察與交通稽查人員,所執行之違規取締對駕駛人而言等於找麻煩。
92 X 駕駛人違規,被交通警察發現時,應即加速行駛逃避。
93 O 駕駛人駕車時,不論有無交通警察,均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規定行車。
94 O 工業社會時間即金錢,超速行駛有危險,須知生命比金錢更可貴。
95 O 行經隧道應開燈減速慢行,且不可任意變換車道。
96 O 在駕駛車輛前應保持身心安靜,在行駛中,要專心一意,將全部注意力集中應付行車情況。
97 X 一個人飲酒後雖然視力、聽覺以及判斷能力,都會變為遲鈍,但在其本人的感覺來說,卻很舒暢,所以酒後可以駕駛機車。
98 O 駕駛人行車時,不可兩車併行閒談,以免注意力分散。
99 O 駕駛機車不要強爭一分一秒,不可疏忽一分一秒。
100 X 在行車途中如車輛發生故障,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仍可勉強行駛。
101 O 交通法令規章,乃維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一切準則,不但要瞭解,並且必需遵守才能達到秩序井然交通安全之理想境地。
102 O 機車不得插入警備車隊中行駛。
103 X 駕駛人只求技術優良,對交通規則屬次要不必太重視。
104 O 接受車禍案件調查,乃係駕駛人應有的責任。
105 O 在交通頻繁處停車,停車時間與位置,均應依照地方政府之規定,不得隨便停放。
106 X 交通警察巡邏,對違反交通之稽查取締工作,對駕駛人而言是有害的。
107 O 駕駛車輛在前行車右側,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時,均不得超車。
108 O 會車、轉彎及行經交岔路口時,應特別注意謹慎行駛。
109 O 上下險坡,一定要減速慢行,而且不可以迴車、停車及超車。
110 O 機車雖小,也不能隨便變更行駛方向。
111 O 機車車速愈高,停車距離愈長。
112 O 在濕滑路面上行車,要停車時,應先減慢速度後再煞車。
113 X 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中心雙黃線,駛入對方來車車道內行駛。
114 O 發現道路交通事故之過往車輛駕駛人及其他人,應協助報告警察機關,並參加援助,不得無故停留現場圍觀。如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應主動向警察機關檢舉。
115 X 對面有車來會時,機車亦可以超車。
116 O 機車發生肇事,當事人應立即報告警察機關。
117 X 機車短小輕便,可以並行競駛。
118 O 後面來車超越你車,為了安全,你千萬不要再超越他。
119 O 在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緊急煞車時,應防後方來車追撞並應注意同乘者的安全。
120 O 裝卸貨物時,應在右邊路側,並不得妨礙交通。
121 O 機車駕駛人的基本修養:仁愛、禮讓、自制、負責,都是駕駛道德的一部分。
122 X 機車如有定期保養,行車前不必檢查機件等部分,以免延誤時間。
123 O 騎乘機車緊急煞車時,很容易摔倒,應依速限行駛。
124 O 轉彎時不可與他車並行,更不可超車。
125 O 車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更不得跟他車搶先,以免發生翻倒或拋錨,造成車禍。
126 O 車輛在鐵路平交道上拋錨,應趕快下車來把車子推離鐵路平交道,再行修復。
127 O 進出巷口或公共場所出入口,應特別注意行人安全。
128 O 車輛在橋樑、隧道、消防栓、障礙物對面、圓環區內、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及快車道,發生故障,應趕快把車子推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129 O 行近交岔路口遇有紅燈(黃燈)亮時,或依照交通警察指示停車時,應在停車線內依次停車。
130 X 行近交岔路口尚未通過停止線,如遇黃燈亮時,可加速通過。
131 O 行經無紅綠燈設備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
132 X 行經無紅綠燈設備的交岔路口時,只要按喇叭警告,即可加速通過。
133 O 紅燈亮時,若無右轉專用指示號誌,車輛禁止右轉。
134 X 為了表現技術本位,駕車可以一手扶把手,一手抽煙。
135 X 疲勞駕駛只要降低行車速度並不影響行車安全。
136 O 謹慎駕車,就是對自己安全保障的方式之一。
137 O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是設置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
138 O 閃光紅燈設於鐵路平交道時,視為紅燈,車輛及行人應停止前進,等候火車通過。
139 O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40 O 大型車內輪差會隨著該車「軸距」及「轉向角度」而有所不同。
141 X 酒精會使機車騎士的視野範圍增大。
142 O 「禮讓行人」就是指用路人尊重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權利。
143 X 大型車因車身高所以駕駛視野死角小, 可清楚看到車身旁的機車。
144 X 道路標線在雨天不會增加機車打滑的機率。
145 X 機車行駛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之特種車輛時,依規定可以不用避讓。
146 X 使用機車時只要注意有沒有汽油即可,不需要在固定時間或固定里程後,額外做基本保養。
147 O 避免碰撞的準則為保持安全跟車距離。
148 O 反應距離,是指駕駛人於行進間發現任何狀況時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其反應時間內車輛所行駛之距離。
149 O 後車跟隨前車,其最小安全跟車距離,須大於停車距離。
150 O 綠燈給你行的權利,但不一定給你行的安全,所以行車至交岔路口,還是必須放慢車速行駛。
151 O 行至交岔路口前,行車管制號誌燈如轉為黃燈時,最好事先輕踩煞車減速,讓跟隨在後的車輛提早看到你的煞車燈光, 以便後車提前反應,可避免被其追撞的危險。
152 O 於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雙向二車道超車時,應注意超車的時間與距離,滯留對向車道時間愈久,肇事危險的機率愈大。
153 X 在平坦筆直路段,雖劃有雙黃線,而對向無來車時仍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超車前進。
154 O 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 線。
155 O 行車轉向、橫越他車或超車時,都要有充裕的時間與空間。
156 O 駕駛機車是一種手腦並用,高度勞心又勞力的工作,極易疲勞,唯有規律的生活,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157 O 在駕駛機車前,應保持身心安定,在行駛中,要專心一意, 應付行車情況。
158 X 駕駛前服用感冒藥、多量鎮定劑,應不影響身心狀況,仍可繼續駕駛。
159 O 視野為駕駛人兩眼注視正前方時,對於兩側事物所能感受之能力或界限。
160 O 行經設有施工標誌、白色方型道路改變告示牌或停有施工警示車時,表示前方為施工路段,車輛應減速慢行小心通過。
161 O 行經坡道,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下坡時不得關閉引擎或放空檔滑行。
162 X 經過隧道,隧道內燈光明亮視線良好時,為省電不須開亮頭燈。
163 X 行經隧道若發生交通事故,雖無人員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為求釐清事故責任,應保持事故現場完整,不得移動車輛。
164 O 駕駛人如果沒有駕駛道德,是他自己的不幸,也是大家的不幸。
165 X 車子拋錨在快車道上,雖然往來車輛甚多,會造成塞車和影響交通安全,但為了爭取自己的時間,只有等我趕快修好再開走。
166 X 駕車前不須檢查機件安全,但在行駛中要隨時注意儀錶功能顯示,確保行車安全。
167 O 「平穩駕駛」的方法,就是不急速起駛,左右轉彎慢一點, 不超速急衝、不亂變換車道、保持安全距離,不驟然緊急煞車、搶道、爭道、闖紅燈。
168 O 發生肇事的主因,為跟車太近、任意超車、任意變換車道、搶道轉彎、開快車搶時間。
169 O 轉向未先顯示方向燈、未注意後方來車等均是車輛轉彎肇事的主要原因。
170 X 駕駛人若喝酒後,會使反應遲延,視力增加。
171 X 身心不健全的人,仍可繼續駕駛機車。
172 O 如發現路上有傷患倒在地上時,應即撥打電話號碼110或119 通知警察或救護醫療單位前往處理。
173 O 檢舉肇事或協助救護肇事受傷者,以及優良駕駛人,政府均訂有獎勵辦法。
174 O 牽機車前進或倒退,調整停車位置時,應先熄火。用雙手握住把手操作,注意左右前後狀況,不得坐在座椅上用雙腳推頂調整位置。
175 O 機車發動後起駛應先顯示方向燈,檢視照後鏡左右兩側動態,確認無來車與行人,轉頭查看安全無虞時,再平穩起步駛入規定之車道行駛。
176 O 機車行至交岔路口應先減速,注意前方路況兩側動態,設有號誌、標誌、標線之路口應依其規定,判斷停車或行進。
177 X 機車行至劃設有「機車停等區」標線之交岔路口,應停在其線格內。不得越線或在橫向車道上停等,但可停在「左轉待轉區」的線格內。
178 O 機車在交岔路口,遇紅燈應停等在停止線前,轉換綠燈欲起駛時,仍應隨時注意四週交通環境,以預防違規車之衝撞, 而發生突發事件。
179 O 機車駕駛在交岔路口,遇紅燈轉換綠燈時,會產生衝動的情緒最為危險。所以當看到轉換綠燈時,不要急欲起駛,應慢一點,轉頭看一下再平穩前進。
180 O 機車行至有公共汽車招呼站前,有公車停車上、下乘客時, 無論路寛多廣絕對不能從車身右側超越穿梭,以防撞到未注意的上、下車乘客。
181 O 機車行進間,應不與大小車競駛,不跟隨在大車後方行駛, 不騎乘在大小車兩側並行行駛。
182 O 機車在車道中行駛,發現有大型車跟在車後,應機警避讓或遠離它。
183 O 機車因平衡性較低,行經不良路面、碎石路、泥濘路、砂土路,應減速慢行做好隨時煞停之準備。
184 X 機車在車道行駛,遇前方有事故、道路施工或堵車,應加速通過。
185 O 機車行至公共汽車招呼站有公車上下乘客時,除不得急轉從其右側穿越外,更不得急轉駛進左邊快車道超越,以防被在後方快車道疾駛的車輛撞上。
186 O 機車在彎道行駛應放慢速度,以防產生離心力或路面有碎石而滑倒。
187 X 機車行駛在市區道路,不得兩車併行前進;在郊外、山區兩車則應視路況併行前進。
188 O 機車行至交岔路口時,轉彎時應慢一點,不與汽車併行,應機警遠離它,以免陷入汽車內輪差的範圍內,產生被擠壓的危險。
189 O 機車駕駛人應建立安全觀念,不趕時間提早出門,安全到達比準時到達來得重要。
190 O 機車是便捷的交通工具亦是危險的交通工具,騎乘安全的竅門就是遵守交通規則,培養優良駕駛道德,熟練安全防衛駕駛技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尊重路權。
191 O 機車行駛前進,保持適當的安全跟車距離,是防止「追撞」前車意外最有效的措施。
192 O 闖紅燈是交岔路口肇事最高的因素之一,也是最嚴重違規的行為。
193 O 機車停車應在規定處所停放,並要注意不得妨礙他車或行人的通行,如隨意亂停有可能被衝撞的危險。
194 X 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遵照號誌、標線、標誌指示減速, 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如行人違規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時, 則不應禮讓。
195 O 機車行進間應隨時注意前方路況兩側動態,在市區路段,更應注意停在路旁的車輛,有可能在毫無警示的情況,突然起駛產生碰撞意外。
196 O  
197 O 機車駕駛人或乘坐人都應戴安全帽,穿着上衣顏色鮮明,如穿有外套應拉好拉錬,以防被他車勾到。
198 O 機車行駛前,應先確定了解行駛路線及欲到達之目的地,建立行車方向,專心行駛,不得在行駛中任意在車道中突然減速或停車尋找目標,導致被後行車追撞。
199 O 機車騎乘人應建立注意安全行車習慣,行進間隨時注意路況約5秒鐘察看左右照後鏡,注意車後情況,且不得在行進中盯住一個目標超過2秒鐘,忽略周遭交通環境情況。
200 O 機車騎乘時應依規定車道上行駛,遇雨天,天雨路滑時,勿行駛在標線上,以避免滑倒。
201 O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202 O 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除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外, 已領有駕照者,應吊銷駕照並停考5年。
203 O 駕駛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車輛,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204 X 駕車闖紅燈,吊銷其駕照。
205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除罰鍰外並予記點。
206 O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者,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 者,不在此限)。
207 O 機車駕駛人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208 O 駕駛人開車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209 O 為爭道行駛,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非常危險,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210 O 駕車行駛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211 X 闖紅燈只繳罰鍰,不被記違規點數3點。
212 O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 點。
213 X 行經圓環路口,可以直接迴車。
214 X 前行車未表示允讓靠邊慢行而強行超車,是要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215 X 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
216 O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騎士酒駕,5年內第2 次,罰鍰為新臺幣9萬元。
217 X 機車騎士在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3C產品,將會被處以罰緩新臺幣3,000元。
218 O 機車故意拆除消音器而造成噪音,與消音器損壞不予修復而行駛者,均屬違規行為,前者處罰較重。
219 X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220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221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222 O 機車汽缸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223 O 機車汽缸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者,為普通輕型機車。
224 O 機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
225 X 機車報廢,無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牌照亦可自己保存。
226 O 機車繳銷與註銷牌照,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並繳回牌照。
227 O 機車變更或停駛與復駛,均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
228 O 機車所有人以個人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229 O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230 O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
231 O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232 O 機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233 O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234 O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35 O 駕駛人死亡時,應由關係人將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236 O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237 O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38 X 機車附載後座乘客可以側坐。
239 O 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行駛者,應受罰鍰之處分並予記點。
240 O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2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41 O 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42 X 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
243 O 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244 X 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
245 O 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
246 X 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
247 O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248 O 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 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
249 X 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50 O 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
251 O 機車之行駛,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之道路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252 O 車輛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均不得超車。
253 O 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254 O 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255 O 駕車行經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或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256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257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258 O 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
259 O 機車行近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260 O 機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261 O 機車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停車。
262 O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車於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之限制。
263 O 機車駕駛人患病、飲用含酒精食品飲料,影響安全駕駛者, 不得駕車。
264 O 火車會從兩邊開來,不論何方車先來,還是要注意另一方有無火車駛來,以確保行車安全。
265 O 雖然是白天,有濃霧時也要開啟頭燈。
266 X 普通重型機車在3車道以上行駛,可行駛於最內側車道。
267 O 與車輛交會時,相互之間隔最好要保持半公尺以上。
268 X 汽缸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269 X 機車可在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停車。
270 X 超越前車時,可以由右方加速超車。
271 O 行經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減速慢行。
272 O 行近行人穿越道前,不得按鳴喇叭。
273 O 跟隨其他車輛前進,應保持隨時能煞停之距離。
274 O 為免對方車輛駕駛人目眩,夜間會車,應使用近光燈。
275 X 機車短小輕便,即使精神疲勞和患病時,也可駕駛。
276 O 交岔路口設有特殊號誌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277 O 重型機車以附載1人為限,但不得在駕駛人座位前附設座位。
278 O 方向燈的作用,是預告自己行車動向。
279 X 只有機車駕駛人必須戴安全帽,其附載座人則可不戴。
280 O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81 O 機車號牌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應重新申領牌照。
282 O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83 X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左轉,但可以迴車。
284 O 閃光紅燈設置於交岔路口,表示車輛及行人應先停止,視交通情況以定行止。
285 X 機車牌照,可以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286 X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得向前超伸半公尺。
287 X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1公尺。
288 O 機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
289 O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40 公里。
290 X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去理會而任意違反交通規則。
291 X 行駛時,發現前方有公路人員封路封橋應不予理會,加速闖越以免行程受阻。
292 O 機車行駛接近公園、醫院、學校時,騎士必須更提高警覺、減速慢行及適度的禮讓。
293 X 機車行駛時遇到正在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時,依規定可以不用避讓。
294 O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295 X 受吊扣駕照處分尚未期滿者,可以參加駕照考驗。
296 X 機車附載物件的長度,超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2公尺。
297 X 機車附載坐人後,得另載物品。
298 X 機車行車速度,在未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99 O 機車駕駛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備交通稽查人員查驗。
300 O 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應配合公路人員指揮,只出不進,儘速駛離該路段,不任意逗留。
301 X 道路是百分之百絕對安全的,因此上路前不需要特別查詢路況,即使颱風豪雨出門也不會有任何危險。
302 O 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期間,遇有道路零星落石坍方或河川上游豪(大)雨造成下游橋樑水位暴漲,可能是發生公路災害之前兆,應避免行駛該路段並通報公路單位或警察廣播電台以免其他用路人受災。
303 O 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304 O 重型機車分為普通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
305 O 機車應繳交車輛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新領牌照登記。
306 O 機車引擎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307 X 機車車燈可以噴色或粘貼膠紙。
308 X 機車排氣管數量不得變更,而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則可以自行變換。
309 X 考領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6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310 X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有學習駕駛之經歷。
311 X 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重型機車。
312 X 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313 X 申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應辦理體能測驗。
314 O 體格檢查與筆試及格成績有效保留期限均為1年。
315 O 機車附載坐人後,如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時,可以另載零星物品。
316 O 機車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317 O 機車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318 X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帽體不需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319 O 安全帽配帶時應正面朝前,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並於顎下繫緊扣環。
320 O 機車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右邊方向燈。
321 X 由同向2車道進入1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內側車道之車輛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322 O 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323 O 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324 O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號誌、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325 O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326 X 在3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327 X 在3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328 O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外側快車道行駛欲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329 O 機車行至交岔路口遇綠燈時,而橫向的行人穿越道上卻有行人違規步行穿越,仍應減速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行人穿越道具有較優先的路權。
330 X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不得任意停放在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標線內。
331 O 機車專用車道鋪面為藍色,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為磚紅色。
332 O 機車停等區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333 X 我騎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之路口, 路口人車稀少,為了趕路就直接左轉,避免在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空等,浪費時間。
334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處以罰鍰。
335 O 車輛肇事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336 O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37 X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該駕照應自行銷毀,免予扣繳。
338 O 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處所有人及駕駛人各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39 O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40 X 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者,應當場禁止其駕駛,而免予罰鍰。
341 O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罰鍰。
342 O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 駕駛車輛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43 O 機車駕駛違規人,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若不服舉發事實,可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344 X 報廢登記之機車仍行駛者,車輛應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機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345 O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仍駕駛機車,吊銷該機車駕照。
346 O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騎機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47 X 喝酒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騎機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只罰鍰不會吊扣機車駕照。
348 O 騎機車不接受警方酒測者,初次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49 O 機車於3個月內被記違規紀錄3次以上者,吊扣其機車牌照1個月。
350 O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機車行車執照免申請換發。
351 O 機車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及註銷牌照情事,應申請異動登記。
352 O 將機車駕駛執照借供他人使用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353 X 騎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除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無需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54 O 機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將牌照繳回。
355 X 普通輕型及重型機車出廠未滿5年之車輛,每年須至少檢驗1 次。
356 X 因為未滿18歲不能考駕照,所以必須徵得監護人同意才可以騎機車。
357 O 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者,可免辦體能測驗。
358 O 託人代考機車駕照,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359 O 在無人看守之鐵路平交道,應停、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來始得通過。
360 X 機車駕駛人雖然已連續騎車超過8小時,只要還有精神,仍然可以繼續騎。
361 X 機車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者,只會罰機車駕駛人,所以後座乘客可以不戴安全帽。
362 X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酒駕罰鍰最高為新臺幣6萬元。
363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364 X 遇交岔路口須轉彎時,為提醒後方車輛,避免發生意外,只要在轉彎前顯示方向燈即可。
365 O 機車雖然因為體積小,操作靈活,遇到塞車時,仍然需依規定,不任意變換車道。
366 O 機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若要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應先申請臨時牌照才能上路。
367 X 雖然沒考過機車駕照,但可憑汽車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368 X 小型輕型,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
369 O 騎乘機車前應先檢查煞車、輪胎、燈光、喇叭、照後鏡等設備。
370 X 等待紅綠燈時,如果等待時間很長,可以看手機簡訊,避免漏接重要訊息。
371 O 於山路騎乘機車時,若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得按鳴喇叭提醒對向來車,並以單響為原則。
372 O 若遇大雨致視線不清時,應減速慢行,以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73 O 在單行道上避讓緊急車輛時,應減速向右側避讓,及準備停車。
374 O 駕駛人因年齡或身體健康狀況經自我評估後,認為不再適合駕駛車輛時,可自動將駕駛執照繳回監理單位。
375 O 車輛行駛時,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左右也要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
376 O 為避免遭遇路邊車輛突然開啟車門而造成危害,騎乘機車時應與路邊車輛保持1公尺(約1個車門)以上安全間隔,以策安全。
377 X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10公尺內,都不可任意停車,或暫停車輛,以免妨礙交通。
378 O 機車行車執照雖不需辦理換照,但仍要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環保排氣檢驗等辦理時間,以免受罰。
379 X 機車附載物的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5公分。
380 X 接近平交道時,若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開始放下,即應加速通過。
381 O 車輛失竊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至失竊前1日。
382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涵蓋事故當事人生命、身體之損害理賠給付,為彌補強制險的不足,可加保任意險以提高保障。
383 X 行駛車輛應於變換車道或轉彎前1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從照後鏡確認後方狀況後再行駛入。
384 O 行經設有兩段左轉標誌路口之機車駕駛人,應遵守兩段式左轉的規定。
385 X 為節省停等紅綠燈的時間,可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 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
386 X 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
387 O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優先通行路權,汽、機車駕駛人如不禮讓,可處以罰鍰。
388 O 車輛顏色或車身式樣如有變更時,須經檢驗合格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389 X 機車駕照雖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後,但仍可持汽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
390 X 疲倦會讓駕駛人的注意力與判斷力降低,如果是長時間的騎車,依照規定,不可以連續超過4小時。
391 X 遇閃光黃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392 X 遇閃光紅燈時,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393 X 現行免定期換發一般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因此駕駛人於行車時無須再隨車攜帶證照。
394 O 當前方車輛煞車燈亮起時,要注意減速,並做好煞停準備。
395 O 機車出廠5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時需實施臨時檢驗。
396 O 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397 O 應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
398 X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但得連續按鳴,直到緊急狀況解除。
399 X 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皆屬於合法,故不需經警察機關許可。
400 X 違規停車經警方逕行舉發後,因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即不得再連續舉發。
401 O 機車所有人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時,除應檢查其有無駕照及身心狀況外,並應將車況詳為告知。
402 O 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403 X 在行人穿越道上,有人穿越時,車輛仍可慢行通過。
404 X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405 O 通過無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時,最好是先看左,後看右,再看左,比較安全。
406 X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407 O 在道路上劃設有黃色虛線,欲超越前車應由前方車輛左側超越。
408 O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引擎熄火或不熄火都可以。
409 X 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所謂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並不包括機車。
410 O 公路係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411 X 駕駛人酒駕且附載未滿12歲兒童者,除處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外,並應吊銷駕照。
412 O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車輛,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而違反酒駕規定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413 X 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3公尺。
414 X 汽缸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2公尺。
415 O 機車全寬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1.3公尺,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1公尺。
416 O 輕型機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重型機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不得逾60公斤。
417 O 自103年1月1日起,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項目,包括輪胎胎面之磨損檢查。
418 O 機車行駛至無規定須兩段左轉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
419 O 大型重型以外之機車於紅燈亮時,如在劃設有機車停等區線的路段,應停等在範圍內;如未劃設機車停等區線,則應停於停止線前。
420 O 已繳銷牌照之車輛,得再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421 O 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422 X 受永遠吊銷、吊扣駕照之處分者,受違規再教育1個月,即可參加駕照考驗。
423 O 駕駛執照,是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
424 O 駕駛人經駕照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機車。
425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行車速度不受規定限制。
426 O 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427 X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行人穿越道等,不得已才供行人通行。
428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時,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429 X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430 O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431 X 變換車道或轉彎時,為爭取時間,避免顯示方向燈,立即匯入或轉彎。
432 O 在山路行車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433 O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1 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434 O 機車行駛時,不得跨越劃有禁止超車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逕行超車或迴車。
435 X 前方有執行任務之救護車行駛,不一定要禮讓,可以超越它行駛。
436 O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 不得迴車。
437 O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按其規定。
438 O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439 O 不得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440 X 禁止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
441 O 行駛於實施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各該道路之管制規定行駛。
442 X 機車可以裝設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443 O 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時,應顯示停車燈光。
444 X 在夜間或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把車輛停在路旁, 避免顯示停車燈光。
445 O 在夜間行駛或行經隧道、涵洞、地下道應開亮頭燈。或遇有濃霧、大雨、天色昏暗、視線不清時仍應開亮頭燈。
446 X 夜間會車,應用遠光燈。
447 X 路邊停車後欲起駛前進時,暫時不須顯示方向燈,應注意車輛前後左右動向。
448 O 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告知後車。
449 O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或超車。
450 O 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機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51 O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及公眾通行之處。
452 O 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或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均處以罰鍰。
453 O 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以罰鍰。
454 O 為節能減碳,停車怠速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以免排放廢氣污染環境,違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罰鍰。
455 O 駕駛人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56 O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457 X 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逃逸者, 除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458 O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取締,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罰鍰及吊銷駕照外,並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459 O 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機車牌照3個月。
460 X 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鍰。
461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停考1年。
462 O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463 O 執法人員於攔檢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
464 O 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罰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罰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465 O 駕駛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駕駛行為時,如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處罰。
466 X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可以不須禮讓。
467 X 為了緊急事情趕路,可以跟在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或警備車後面行駛。
468 O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600元罰鍰。
469 O 普通重型機車或輕型機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者,處新臺幣3,000~6,000元罰鍰。
470 O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471 O 發現有人昏迷時,要立即評估患者的意識狀態、呼吸以及心跳。
472 X 清洗嚴重傷口時,應將傷口的凝固血塊除去,以免發生感染。
473 O 對於燒燙傷的患者,我們該做的首要就是大量沖水。
474 X 看到強酸中毒的患者,立即使用強鹼,酸鹼中和。
475 O 進行CPR(心肺復甦術)每兩分鐘應評估患者是否恢復脈搏。
476 O 有效的成人人工呼吸法為口對口。
477 O 患者有骨折應要先固定骨折處,才可移動患者。
478 X 施行心肺復甦術後,不可中斷超過30秒鐘以上。
479 O 在事發現場,要先評估患者的傷勢和意識。
480 X 休克傷患有呼吸困難或頭部外傷時,宜採平躺、仰臥腳抬高。
481 O 心肺復甦術的順序為叫→C→A→B→D,叫叫CABDD」為去顫(俗稱電擊)
482 X 有名傷者倒在交通繁忙的交岔路口中,為了維護該名傷者的安全,我們應迅速不用支托把該傷者移至路旁。
483 O 成人CPR(心肺復甦術)的心外按摩,一個週期的按壓與吹氣比為30:2。
484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應先觸摸肱動脈7秒,確認患者有無搏動。
485 X CPR(心肺復甦術)的胸部按壓位置,為兩乳頭中點連線稍偏左。
486 O 成人CPR(心肺復甦術)的胸部按壓至少下壓5公分。
487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應將力量集中於手肘向下按壓。
488 X 當患者流鼻血的時候,應立即將頭部向後傾。
489 X 開始施行人工呼吸時,應在2分鐘內連續按壓200下。
490 X 幫呼吸道異物哽塞者進行急救時,最優先的處置是用手去挖。
491 O 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口對口人工呼吸時,成人每分鐘吹10~12次,每次吹氣1秒鐘。
492 O 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口對口人工呼吸時,應用眼角餘光,觀察胸部是否有起伏。
493 O 在施行CPR(心肺復甦術)前,應請身旁的路人,去拿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並撥打119。
494 X 對於溺水、創傷或是任何急症的傷患,急救時先施行CPR(心肺復甦術) 1分鐘後再打電話求救。
495 X 實行CPR(心肺復甦術)時,傷患應要平躺在地板或平板上,頭部要高於心臟。
496 X 當病患頸椎受傷時,應使用壓額抬下巴法,暢通呼吸道。
497 O 當施行CPR(心肺復甦術)急救成功時,應將患者擺為復甦姿勢,等待救護人員到達現場。
498 O 呼吸、心跳皆停止時,如未馬上處理會導致腦部缺氧,只要短短4-6分鐘後即可能造成腦部的損傷。
499 X 呼吸道重度哽塞,意識清醒且站立的傷患,急救時急救員的拳眼應放置在肚臍下方來施行哈姆立克法。
500 O 正常成人血液量約為體重的8%,男性略高於女性。若失血超過1500CC很快會導致休克,若嚴重大動脈失血,可能在1分鐘內死亡。
501 O 止血帶止血法應於其他止血法無法控制出血時才使用。
502 O AED又稱傻瓜電擊器,自民國102年1月起政府強制公共場所應設置。
503 X 車輛輪胎氣壓過高,則胎輪兩側 磨損最嚴重。
504 X 基於調查不公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不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505 X 下坡行駛時,為達到省油的目的,可以關閉電門,空檔滑行。
506 O 機車煞車之停止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加煞車距離。
507 X 機車要維持良好的性能,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減少油耗, 平常不須做好保養工作,故障時交給保養廠即可。
508 O 引擎若老舊或磨損以致耗費汽油、機油時,應即搪缸及檢修已磨損零件,才能節省油料,減少污染。
509 O 行車時油門操作要緩和,避免急加速、急煞車,可節省油料減少污染。
510 X 目前車輛設計人性化,要停車可立即煞停,免提早減速。
511 O 機車應依照使用手冊定期保養表之指定時間或里程實施定期保養。
512 O 騎乘機車多一分確認,少一分危害。並要有保持隨時處理突發狀況之準備,以應付突發狀況發生。
513 X 機車後座乘客應確實將雙腳放在腳踏板上,以免遭排氣管燙傷,下車後免將踏板收回,可供下次使用且不影響行人安全。
514 O 機車行駛後排氣管溫度非常高,停車應慎選行人或小孩觸摸不到適當地點,以免發生燙傷意外。
515 O 騎乘機車姿勢,對行車安全有很大影響,應將身體自然放鬆,才能對突發狀況,適時做出必要反應。
516 O 騎乘機車的姿勢,應將身體重心置於座墊中央。如太靠座墊後方,前輪負重減輕,把手容易搖晃,不利行車安全。
517 X 騎乘機車同時使用左、右煞車,無法加強煞車,使車輛安全減速停止。
518 O 騎乘機車煞車時應同時使用左、右煞車,避免使用單一煞車,造成偏滑,使車輛失去安定性。
519 X 機車使用緊急煞車,可保持駕駛人身體之直立及煞車力之穩定。
520 O 騎乘機車煞車時應避免使用緊急煞車,以免車輪鎖死發生危險。
521 O 雨天行車應減速慢行,並提早做預防煞車。
522 O 騎乘機車轉彎時應避免使用緊急煞車,以免車輪鎖死發生危險。
523 O 騎乘機車轉彎時應避免並排行車,以免擦撞發生危險。
524 X 騎乘機車遇降雨時,如已接近目的地,可加速前進省去穿雨衣困擾。
525 O 不當改裝機車會影響車輛構造與機能,進而影響車輛操作性能變差或噪音變大,導致車輛壽命縮短,屬於違規的行為。
526 X 機車儀錶板之速度表,表示行駛里程之累積數,里程單位為公里。
527 X 機車儀錶板之里程表,顯示行駛速率,單位為公里/小時。
528 X 當主開關轉至ON,機車儀錶板之油量表顯示E,表示汽油量已滿不需加油。
529 X 夜間騎車,應先開啟頭燈再發動引擎。
530 X 機車引擎發動前不需檢查機油及汽油量。
531 X 機車啟動時應先加油門,再按下啟動開關按鈕發動引擎。
532 O 機車引擎發動時,必須在後輪有煞車狀態下發動,以免車輛往前衝。
533 O 機車引擎發動後,切不可再按啟動開關按鈕,以免損害啟動馬達。
534 O 機車啟動,每次勿連續按起動馬達10秒以上,以免損害起動馬達。
535 O 機車引擎發動後,排氣含有害氣體,因此應於通風良好處發動引擎。
536 O 機車加油切勿過量,避免車輛行駛時發生異常,及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
537 O 引擎發動時,若排氣管排放藍白色煙,表示燃燒機油。
538 O 定期更換引擎機油,可延長引擎使用壽命。
539 O 引擎機油太多時,會造成火星塞積碳、耗油、馬力下降等不良現象。
540 X 機車傾斜或剛停車熄火時,量測機油量最準確。
541 X 機車機油的檢查,須待熄火後2-3分鐘,使用側腳架,取出機油量尺擦拭乾淨後再插入,再取出機油量尺,檢查機油量是否在量尺的上下線之間。
542 O 檢查機油發現機油量接近下限時,應補充至上限並檢查有無洩漏。
543 O 機車機油如超過上限,機油面太高致燃燒室機油上升,容易造成積碳,影響混合氣燃燒,使引擎無力、耗油且污染空 氣。
544 O 車輛若長期不使用,可將電瓶負極端子卸下,避免電瓶自己放電,也可減少漏電,保護電瓶。
545 O 引擎發動中切勿將電瓶正、負極端子卸下,以免造成電子零件之損壞。
546 O 檢查輪胎或輪胎充氣時,應在引擎熄火、鑰匙取出狀態下進行。
547 O 用輪胎氣壓表檢查輪胎時,應在輪胎冷卻狀態下進行。
548 O 車輛快速通過積水路面時,水會以楔狀侵入輪胎與地面接觸之前端。車速愈高,水量侵入愈多,最後輪胎完全離開路面而浮於水面,即水漂現象。
549 O 車速愈高,胎紋愈淺,愈容易發生水漂現象。
550 X 機車輪胎氣壓,充氣氣壓愈高愈佳。
551 O 行車前檢查輪胎,應檢查胎紋深度及胎壓。
552 O 輪胎胎壓必須定期檢查,但每輛車胎壓標準不盡相同,應根據使用手冊規定,充氣到規定標準。
553 X 輪胎胎壓愈高愈省油,且不影響煞車性能。
554 O 輪胎胎壓不足時,不但耗油,高速長時間行駛且易發生爆胎。
555 O 長時間輪胎胎壓太高,會影響避震器之壽命。
556 O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輪胎易生高熱及波浪變形,需要胎紋深度充足、胎壓正常之輪胎,防止輪胎爆破。
557 O 檢查火星塞電極,如有污物、積碳時,可用硬鋼刷將電極間污物清除,並用柴油洗淨,然後用布塊擦乾。
558 O 火星塞性能不良時應即換新,否則電阻大、火花小,導致汽油不能完全燃燒,既耗油、又無力,且污染空氣。
559 O 下雨時路面變滑,急轉彎、急煞車都會使車身打滑,應減速駕駛。
560 X 機車左右手煞車不宜同時使用。
561 O 機車下坡時,僅拉前輪煞車太重,容易翻車。
562 X 現行生產機車設備已大幅進步,行車涉水後,煞車性能不變。
563 X 機車煞車時有異音如不吵雜,屬正常現象,沒必要檢修。
564 O 行車要養成良好習慣,提早使用煞車,儘量避免緊急煞車, 以防後車追撞。
565 O 新車在各項機件磨合期間內,要避免高速行駛與緊急煞車。
566 X 行駛時急加速或急煞車,不但比較耗油,輪胎、煞車來令片磨損亦較大,且肇事機率也較高,但與廢氣污染無關。
567 X 為了節能減碳,騎車下坡時可將引擎熄火,減少汽油消耗。
568 O 為了安全及節能減碳,行車速度要平穩,不要急加速或急煞車,且應保持安全距離。
569 X 行車急速起駛可節省低速檔行駛時間,相對比較省油。
570 X 行駛時速度愈高愈省油,故引擎轉速應儘量提高。
571 O 行駛時加減速次數愈多,排放廢氣污染愈嚴重。
572 O 行車前檢查車輛,有助行車安全。
573 X 現行生產機車設備已大幅進步,行駛時可由儀錶板了解行駛狀況,可省去行車前檢查。
574 O 檢查機車油門把手時,如發現加油線卡住無法轉放自如現象時,應即更換加油線,以免騎乘時發生暴衝問題。
575 X 檢查機車轉向把手時,如發現有被煞車線拉緊現象時,應無安全問題。
576 O 機車電系保險絲燒毀,應更換指定規格保險絲,禁止使用指定規格以上或其他銅線替代,以防電器系統燒毀。
577 O 機車切勿自行改造或加裝電路系統以外配件,以防電路負荷過大而短路,嚴重時甚至可能會造成火燒車情形。
578 X 機車各部零件除電路系統外,均可自由改裝。
579 O 空氣濾清器必須保持暢通,如有堵塞應即換新,以免通風量不足而耗油且造成空氣污染。
580 X 電瓶樁頭直徑較大者為負極、直徑較小者為正極。
581 O 電瓶液為稀硫酸,具有腐蝕性。如皮膚、眼睛、衣服等不小心碰觸到時,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582 X 檢查黑暗處之電瓶樁頭、電瓶液添加狀況,必要時可直接用打火機點火照明。
583 O 引擎發動後,車輛各部分電器用電,由發電機發電供給。
584 X 車輛行駛中,各部分電器用電,由電瓶供給,因此需定期更換。
585 X 機車起步行駛之前,不必先將側腳架收起,亦不致發生危險。
586 O 機車側腳架主要供不平整路面或臨時停車使用,駐車時應將方向把手向左轉到底,以增加停車穩定性。
587 O 騎車至加油站加油,引擎應熄火關閉,並不得抽菸或撥、接行動電話,以免發生危險。
588 O 加完油,油箱蓋應按標準鎖緊,以減少油料蒸發損失,並保持油料清潔。
589 O 騎機車配戴之安全帽應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合格標籤。
590 O 騎機車應配戴合適之安全帽,符合頭型且能完全包覆太陽穴和後腦,最好加裝擋風鏡。
591 O 配戴安全帽時,以頭部仍可靈活轉動,頸部沒有壓迫感為原則。
592 X 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合格標籤安全帽,強度均符合標準,雖經碰撞,如無裂痕仍可繼續使用。
593 O 配戴安全帽於扣上帽扣後,做點頭、後仰動作,安全帽不會滑動方屬合適。
594 X 選擇合適的安全帽,不包括顏色。
595 O 選擇合適的安全帽,通風性良好的較佳。
596 X 機車騎乘姿勢攸關騎車舒適度,尚不影響行車安全。
597 O 騎乘機車腰部以能輕鬆直立為原則,連續騎乘50分鐘至少休息10分鐘,以免脊椎受傷。
598 O 騎乘機車選購雨衣最好以二件式為宜,且需合身、色彩鮮明為優先,並配合雨鞋或雨鞋套較為妥當。
599 O 單件式雨衣會造成較大風阻,影響操控機車,露在車外之雨衣衣角,若遭大型車輛捲入,後果不堪設想,故不建議使用。
600 O 騎機車如穿著易鬆脫的鞋子,在需要使用腳部平衡車身的動作時,會造成操控不便,甚至腳部受傷。
601 O 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燈光,煞車燈如不亮,可能造成後方車輛之追撞。
602 O 機車尾燈不亮,夜間行車易遭追撞,非常危險。
603 O 行車前應檢查車輛,煞車的檢查內容主要為檢查煞車拉桿的自由間隙是否正確、煞車線是否有外傷或鋼絲斷裂、潤滑是否足夠、煞車作動是否良好。
604 X 輪胎的檢查內容主要為胎紋深度是否足夠而已。
605 X 輪胎外表龜裂,但胎紋深度足夠,不超速情形下仍可安心使用。
606 O 電瓶的檢查內容主要為注意電瓶是不是鬆動、電解液是否足夠、電樁頭是否鏽蝕、通氣孔是否暢通等。
607 X 燈光的檢查內容主要為檢查頭燈、尾燈是否正常而已。
608 O 車輛行駛中爆胎,駕駛人應即放鬆油門並抓穩把手控制行進方向,切忌緊急煞車。
609 X 騎乘機車應靠邊行駛,如需超車時應從前車右側超車。
610 O 違規超車一向是交通事故重大因素之一,因此沒有必要絕不超車。
611 X 經過閃光紅燈及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閃光紅燈者有優先權。
612 O 騎乘機車經過交岔路口,雖為綠燈,仍應有防禦考量,做煞車之準備。
613 O 機車於道路上穿梭車陣行駛,不但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 且視線會受前方車輛限制,若有突發狀況,極可能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
614 X 騎乘機車應靠邊行駛,最好行駛於路面邊線外之區域,以免發生危險。
615 O 煞車的力量控制,來自於經驗和對路況的判斷,只要能維持車身穩定與平衡,並能有效減速,就是良好的煞車方法。
616 O 行車接近停車地點時,提早於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警示後方車輛,然後減速靠右行駛。
617 O 前方汽車剛靠邊停車,機車不可太靠近其車旁行駛,避免汽車突然開啟車門,發生碰撞車禍。
618 O 彎道行駛輪胎打滑時,絕不可踩煞車。
619 O 身體疲勞仍繼續駕駛,常常是發生車禍的最大原因之一。
620 O 車輛機件中,煞車系統、燈光系統及輪胎等將直接影響行車安全,應每日確實詳加檢查以確保行車安全。
621 O 夜間騎車穿著具有反光設計服裝及車體適當地方黏貼反光貼紙,可大幅提高行車安全。
622 O 道德是指做人的道理和態度,駕駛道德則是車輛駕駛人行車時應有之合理態度。
623 O 遇持有白手杖或視障朋友於路上行走或通過馬路時,應扶持幫助或禮讓其優先通行。
624 O 看見路上發生事故,已有警察在現場處理,應繞道離開,不可於現場停留好奇觀看。
625 O 車輛駕駛人最重要的是要有尊重生命的道德觀念。
626 O 任意按鳴喇叭,製造噪音是一種不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27 X 發現車禍與我無關,應儘速離開現場,不須報警,以免受影響。
628 O 機車越線超車以致妨礙他車通行,造成交通混亂,是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29 O 夜間行進跟隨他車,使用遠光燈直接照射前車,使前車駕駛人因受後方強光之炫感而影響視力,妨害駕駛操作是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30 O 行經泥濘積水路段,不減速慢行或迂迴避讓,致使行人衣履濺溼,是嚴重違反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31 X 車輛行經號誌管制交岔路口或夜深人稀之際,見無警察人員在場,常有闖紅燈或搶黃燈行為,應只是駕駛道德範圍。
632 O 當前車因故停止,後車駕駛人不肯耐心等待,亂鳴喇叭或從車輛間隙鑽行,既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又屬危險行為。
633 O 機車駕駛人行經寧靜地區,或深夜駛入巷弄,亂鳴喇叭,是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34 O 機車駕駛人貪圖方便行駛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是缺乏駕駛道德且違法的行為。
635 O 缺乏道德,永遠是車輛肇事的主要原因之ㄧ。
636 O 機車駕駛人在上學、放學時段,不聽從學校糾察人員指揮, 是缺乏駕駛道德的行為。
637 O 行車中遇逞強好勝不懂規矩之駕駛人,千萬別與他鬥氣、計較或一爭長短,要心平氣和的去忍讓、適應,才是祥和之道。
638 X 行車事故責任未明時,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鑑定。
639 O 無段變速型機車右側拉桿為控制前煞車,左側拉桿為控制後煞車。
640 O 前輪如為碟煞系統,使用時不可突然加壓以免造成前輪鎖死。
641 O 通過溼磁磚或細砂土路面,盡量使用後煞,前煞應小心輕煞。
642 O 里程表KM為公里,PM為英里,換算1英里約為1.6公里。
643 X 地面與輪胎磨擦係數越小,車輛行駛越安全。
644 O 地面與輪胎磨擦係數越大,車輛行駛越安全。
645 O 車輛下坡應利用引擎煞車,可減少煞車來令片及輪胎的磨損。
646 O 煞車是利用輪胎面與地面的磨擦阻力得以減速,會加快輪胎磨損。
647 X 煞車是利用煞車面與輪框的磨擦阻力得以減速,不會造成輪胎磨損。
648 O 汽機車油管老舊發生滲漏,係造成火燒車的主因之一。
649 O 檢查電瓶水打開電瓶蓋時,要注意電瓶口不可掉入異物,以免發生電瓶爆裂。
650 O 長期駐車應用主腳架,短暫停車使用側腳架。
651 O 機車直線煞車時應同時使用前、後煞車,直線煞停比較不會偏移,並可縮短煞車距離。
652 O 機車使用前煞時,不可急煞鎖死,以免前避震器下壓過度, 後輪離地而摔車。
653 O 個人行車經驗及路權概念不足,應加強學習,可以防止肇事意外。
654 O 在彎道前機車應減速至安全速度,入彎道時應含著油門保持等速,讓後輪產生推力,平穩過彎。
655 O 騎乘山路時,在彎道前應緩鬆油門減速,減至安全車速,判斷正確入彎點,身體與車身同方向前傾,含住油門產生後輪推力方式過彎。
656 O 騎乘山路時身體動作要領,在彎道前應移動臀部,利用身體與車身同方向前傾,左彎放鬆左肩、左手肘、左手腕;右彎放鬆右肩、右手肘、右手腕,右手主控車輛,控制油門保持後輪推力方式過彎。
657 O 騎乘山路時,在彎道感覺車身產生離心力向外拋移時,應含住油門利用身體與車身同方向前傾,絕不可鬆油門踩煞車。
658 X 騎乘山路時,在彎道感覺車身產生離心力向外拋移時,應趕快鬆油門踩煞車。
659 O 騎乘山路時在彎道中全鬆油門,後輪喪失推力會產生離心力致使車輛產生向外拋移。
660 O 在彎道行駛中全鬆油門,踩煞車會造成直線煞停,改變行車動線,無法過彎,易生危險。
661 O 騎乘山區道路,在彎道感覺車身產生強烈離心力向外拋移時,是因為入彎點錯誤或速度過快為其主因。
662 O 騎乘山區道路,車身產生離心力向外拋移時,是入彎點錯誤造成,應含住油門,利用身體與車身同方向前傾,化解危 險。
663 O 騎乘機車發現前方路面坑洞,來不及閃避時應於坑洞前減速保持平衡,過坑洞時鬆開煞車,放鬆身體利用大腿支撐自然跳動,化解危機,絕不可踩煞車通過坑洞,以免前避震器因煞車下壓失去功能。
664 X 無段變速型機車沒有引擎煞車。
665 O 機車通過積水地區,鼓式煞車會因水侵入煞車鼓內,造成煞車失靈,通過後應試拉煞車,利用磨擦煞車來令片將水去 除。
666 O 正確機車減速,先鬆油門產生引擎煞車,再以前、後煞車減速。
667 O 排檔機車緊急煞車時,不拉離合器拉桿,祇使用前、後煞車停車。
668 O 排檔機車行進時,拉離合器拉桿,車輛會慣性滑行。
669 X 排檔機車行進時,拉離合器拉桿,車輛會突然減速。
670 O 排檔機車行進時,降檔不當,會產生引擎鎖輪導致後輪偏滑。
671 X 常在砂石路面或環境嚴重污染場所行駛,不須增加清洗空氣濾清器次數,對引擎壽命沒有影響。
672 O 在良好的路面機車煞車時,右手拉前輪煞車桿的力道可以比左手拉後輪煞車桿稍重些,但須視路面條件的變化,調整使用的煞車力,路面條件越差時,前輪的煞車力道要越輕些。
673 X 機車洗車時,置物箱內若放置易受潮物品,不須取出,以免損壞。
674 X 當主開關鑰匙轉至ON位置,或轉至OFF關閉位置時,機車儀錶面板之汽油油量錶都會顯示。
675 X 機車引擎未發動時,可以開啟前燈、後燈及儀錶照明燈。
676 O 起動馬達按鈕運轉3~5 秒後,機車引擎仍無法發動時,將油門把手轉動1/8~1/4圈後,較容易再發動。
677 X 起動馬達按鈕按10 秒以上,機車引擎仍無法發動時,不須等10 秒後再按,可以繼續按,起動馬達不會損壞。
678 O 機車長期閒置未使用,或汽油完全用盡才補充新汽油時,引擎較難發動,將油門把手稍微轉動後再關閉油門,然後按幾次起動馬達,即可發動。
679 O 引擎冷車發動後,暖機運轉不宜過久。
680 O 機車騎乘中切勿將安全帽掛在掛鉤上,以免碰傷其他車子。
681 O 因引擎高溫,致使機車座位下的置物箱內溫度隨之升高,切勿將易受熱影響之物品,如:電子產品、生鮮食品、揮發性物品等,放入置物箱內,以免損壞。
682 X 機車完全停車時,將方向燈開關按回原位,主開關鑰匙轉於ON〞位置,引擎即熄火。
683 X 機車行駛中可以隨時轉動主開關鑰匙,避免發生事故與危險。
684 O 機車停車後,人由左側下車,在不阻礙交通且地面平坦的地方,豎立機車之主腳架。
685 O 為防盜竊,機車停置後,應將方向把手鎖住並拔取鑰匙。
686 O 機車機油的檢查,應在平坦的地面,將主腳架架起,引擎熄火2~3分鐘後,取出機油量尺,擦拭乾淨後再插入,再取出機油量尺,檢查機油量是否在量尺的上限與下限之間。
687 O 應定期至機車經銷商或服務中心檢查煞車來令片磨損程度, 當煞車來令片磨損至警告線時即應更換。
688 O 電瓶端子腐蝕有白色粉狀附著時,用溫水擦拭去除,再抹上黃油防護。
689 O 機車夜間行駛若電燈突然不亮,可能是保險絲燒掉。
690 O 空氣濾清器的作用是過濾吸入汽缸的塵沙污物,如積塵太多或有濕氣,使空氣無法暢通,造成汽油與空氣的混合比太濃,燃燒不完全、引擎無力、耗油。
691 X 加裝機車手把套防風遮雨又可保暖,不影響行車安全。
692 O 冷引擎高速運轉,會縮短引擎壽命。
693 O 駕駛人應參考車主手冊上之說明採用適當辛烷值之汽油。
694 O 若用過低辛烷值汽油,會引起不正常燃燒,造成震爆、耗油及行駛無力等現象。
695 O 加油要打開加油口旋轉蓋時,油箱內可能具有壓力,應依逆時針方向先開啟一半,等「嘶嘶」聲停止後,再完全打開, 以免剩油噴出造成傷害。
696 O 機車引擎機油,最好行車前檢查一次,確保油面在機油尺之刻度規格範圍內,油量太多會增加引擎負荷,導致耗油。
697 O 檢查機油高度時,車輛必須停在水平地面上。
698 X 檢查引擎機油量及油質時,應在發動引擎時檢查。
699 X 引擎熄火後,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
700 X 輪胎之胎紋磨損過大時,應不影響行車安全。
701 X 天氣寒冷時,可將左手放入外套口袋內單手騎車,但需放慢車速並靠右行駛。
702 X 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如未肇事者,除罰鍰外免記違規點數。
703 O 行車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等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才可以通過。
704 O 駕駛人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除罰鍰外並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
705 X 駕駛人不遵守平交道看守人員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706 X 駕駛人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 停,逕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707 O 駕駛人在鐵路平交道上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708 X 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必要時可超車。
709 O 發現鐵路平交道有故障車輛停滯時,應立即按下平交道「緊急按鈕」。
710 O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如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711 X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如遮斷器未放下, 應把握時間快速通過。
712 O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閃光號誌者,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713 O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至6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714 O 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715 O 車輛在平交道上拋錨或因塞車卡住無法移動,或發現有其他障礙物時,應趕快使用緊急按鈕。
716 O 平交道緊急按鈕為保命之用,一旦啟動,對列車通行有很大影響,非有緊急狀況,不得濫用。
717 X 路過平交道,可以順便按一下緊急按鈕,測試其功能是否正常,以免遇有緊急狀況時失效。
718 O 按平交道旁機柱上之紅色手動緊急按鈕,如確實已啟動時, 其環繞按鈕紅色圓形燈會變成持續一直閃爍。
719 O 在平交道上發現有障礙物時,若無法推離車輛或排除障礙物,聽到警鈴響起時,趕快離開平交道。
720 O 駕駛人如果愛車在平交道上動彈不得時,駕駛或路人可按下柵欄旁的紅色緊急按鈕,讓火車司機能煞車或減速慢行,以避免無謂的生命財產損失。
721 O 如果車子因拋錨或塞車等因素在平交道上無法動彈,駕駛人或路人應該趕快按下緊急按鈕,再將車子推離平交道,如果無法推動車子,聽到緊急按鈕發出「火車快來了,請趕快離開平交道」聲響時,應盡速離開平交道。
722 X 車子拋錨在平交道上無法動彈時,趕快先將車子推離平交道,如果無法推動時,應按下緊急按鈕,提醒火車司機採取煞車,以避免被撞。
723 O 平交道上之緊急按鈕啟動後,離平交道800公尺之處,就會有訊號提醒火車駕駛人前方有狀況,並減速慢行。
724 X 通過鐵路平交道,前車並未停、看、聽安全通過,我也可以不需停、看、聽快速通過。
725 O 機車報廢,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人可以辦理退費。
726 X 機車報廢,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保險只好作廢,無法辦理退費。
727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有過失責任,亦即肇事駕駛人有過失才可申請給付保險金。
728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無過失責任,亦即無論肇事駕駛人有無過失責任,均可依規定申請給付保險金。
729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給付保險金賠償範圍包括生命及身體的傷害、事故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
730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給付保險金賠償範圍僅限於生命及身體的傷害、並不包括事故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
731 X 機車騎士自己因天雨路滑導致不慎摔傷,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732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義務人若未投保或保險期滿未續保,經主管機關稽查舉發處以罰鍰處理。
733 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未投保保險發生肇事案件,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
734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無規定義務人必須投保保險。
735 O 機車領用牌照,依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736 X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包括機車失竊損失賠償。
737 O 發生車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和醫藥費皆可請求對方賠償。
738 O 規避、妨礙或拒絕路邊排氣檢測,處罰鍰。
739 X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740 O 依原廠建議選用適當的燃料油,不當的燃料油易造成引擎損壞及增加油料。
741 O 適當的胎壓不但有助於安全、省油,並可以延長輪胎的壽命。
742 O 環保駕駛是一種安全、經濟又環保的騎車方式。
743 X 定速行駛會增加機車維修成本,不是環保駕駛的展現。
744 O 機車排放廢氣會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是二氧化碳。
745 X 機車為了要維持良好的性能,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並節省油料,平常不須做任何保養工作。
746 O 機車若老舊或磨損以致耗費汽油、機油時,應即檢修已磨損零件,才能節省油料,減少污染。
747 O 行車時,油門操作要緩和,勿急躁,最好能保持定速行駛, 切勿經常無故加、放油門,即可節省油料,又減少污染。
748 O 機車應依照使用手冊之定期保養表所指定的時間或行駛公里數實施定期保養。
749 O 行近交岔路口前,在遠方見到行車管制號誌燈已轉為紅燈, 應考量車速與車距,不任意加油門或煞車,儘量讓車輛自行滑行前進,以便節省油耗,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
750 O 定速行駛可以減少車輛維修成本,是環保駕駛的展現。
751 X 行車時,經常快速加油、急速煞車,可以增加速度及距離, 更可以快速到達目的地,減少環境污染。
752 O 機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 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53 X 機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且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無須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直接加速通過。
754 X 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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